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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校发布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鞍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学校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学校制作的信息,由学校负责公开;学校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信息涉及包括学校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公开该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学校向拟公开的信息所涉及到的校属各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该单位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六条 单位之间联合产生的信息,其中某单位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信息的内容属于另一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信息权限所属部门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部门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协调决定。
     第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单位之间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学校公开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学校发现其他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同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