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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获知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鞍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编制了《鞍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内容可以在本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中查阅,也可以到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查阅。需要获取鞍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相关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新。解释权归鞍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一、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鞍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统筹信息公开工作的机制建设、制度建设和载体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办公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43号(邮编114007),办公时间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执行;联系电话0412-2960963、2960111(传真),电子邮箱:wmk2960963@163.com。
  二、信息的分类
我校公开的信息分“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类。其中,主动公开信息主要为: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我校“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鞍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和工作等需要,向我校申请获取其他相关信息。。
   三、信息的编排体系
  我校发布的“主动公开信息”包括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公开日期、公开范围等内容。
  我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照我校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我校主动公开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信息:
  (1)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职能部门网站;
  (2)学校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3)规章制度汇编、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4)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5)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6)新闻发布会等;
  (7)教代会、学代会等会议;
  (8)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学校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本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本校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本校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向制作或保管信息所在的学校各职能部门提出;
  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学校规定的寒、暑假不对外办公)
  2.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需填妥并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鞍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②有明确的公开申请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④获取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本校提供信息的方式。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2)申请途径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校受理部门,填妥《申请表》后,当场提出申请,并出示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的,需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信函、电报、传真提交申请的,需随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建议申请人保留邮递、发报、传真等提交申请的凭证以备查考。
  本校不直接受理以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鞍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6)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4.收费标准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省市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五、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校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电话、信函方式向本校纪检监察处投诉,也可以直接到纪检监察处办公室投诉。
  监督电话:0412-2962668;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43号纪检监察处;邮编:114007。
  各职能部门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鞍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